根据长府发〔2015〕21号、〔2016〕267号和〔2021〕179号文件规定:
居民:供热价格为27元/平方米(建筑面积)。
非居民(经营性房屋和其他房屋):供热价格为31元/平方米(建筑面积);层高超过3米的,每超高0.3米,热价加收5%,层高达到6米(含6米)最高加价不超过50%。
如遇价格调整,按照政府文件执行,多退少补。
供热期为当年10月20日零时至次年4月6日二十四时。